提供辨认
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将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人或者物,让证人、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进行辨别和确认。通常,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进行,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的手段。提供辨认,有法定程序和要求。一般提供人或物辨认之前,须先进行询问或者讯问,弄清他所知晓的要辨认的客体的特征。提供辨认时,须将接受辨认的客体与其他客体混同在一起。有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辨认人时,客体不得少于3人。辨认照片时,也须同其他数张照片混在一起进行。对于尸体,可进行单独辨认。对于物品辨认,应当提供一组同类物品。辨认时,须有见证人在场,并告知辨认人提供虚假辨认,负法律责任。辨认的过程,包括提供的客体情况,辨认经过、结果、辨认人身份等有关情况,均须制作成笔录,并由辨认人、见证人和提供辨认的人员共同分别签名或者盖章,以保证记录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