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提举茶盐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提举茶盐司 提举茶盐司官署名。北宋政和元年(1111)命江、淮、荆、浙六路置茶盐提举一员,其后诸路均置,名提举茶盐香礬事,其官署即提举茶盐司。南宋以后与提举常平司并为提举常平茶盐司,主管官称提举常平茶盐公事。参见“提举常平司”。 ☚ 提举常平司 都大提举茶马司 ☛ 提举茶盐司 提举茶盐司官署名。宋代置。掌督察地方官吏征收茶盐榷卖赋税之事。《宋史·职官志七》:“提举茶盐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国用。皆有钞法,视其岁额之登损,以诏赏罚。凡给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与州县之不加恤者,皆劾以闻。” ☚ 提举常平司 提举坑冶司 ☛ 提举茶盐司官司名。 职源与沿革北宋茶盐事归隶转运使司。此外,产茶路分,置提举茶场司、茶事司(《长编》卷262庚辰、卷376壬子),产盐路置提举盐事司(《长编》卷240丁巳),或提举、制置解盐司(《长编》卷274癸丑、卷229壬寅),真宗天禧间有制置茶盐司(《长编》卷95壬寅)。宣和三年置提举茶盐官(《合璧后集》卷70《提举司干官》)。南宋初沿置(《宋会要·职官》43之23、《合璧后集》卷70《提举·事类》)。绍兴十五年八月,通置提举常平茶盐司(《宋史·职官志》7《提举茶盐司》)。 职掌掌茶盐之利,以助国用。其事为给卖茶、盐钞引,通商聚财,定时赴所部州、县巡察,禁止私贩茶盐、查处不法等(《宋史·职官志》7《提举茶盐司》、《朝野杂记》甲集卷11《发运使》)。 编制于产茶、盐去处置司,设路提举茶盐官,属官有干办公事(北宋称勾当公事)(《宋史·职官志》7《提举茶盐司》)。 简称茶盐司。《朝野杂记》甲集卷11《发运使》:“常平分于提举司,盐铁分于茶盐司。”《宋史·职官志》7《提举茶盐司》:“掌提举茶场司、茶事司之茶盐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国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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