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顶给照清代更换土地执照之一种。乾隆间,规定民佃8项旗地,州县给印照收执。佃民不想续佃,报官具退,听官招佃,不得私下买卖。道光六年(1826)改制,佃户可以退地顶地,但须里长申报,佃户赴官缴旧照,顶佃人领新照。旧例8项旗地不准私相授受。但到光绪年间,互相推当已司空见惯。旧例给照之外,别无契据,而此时却白契比比,执以管业。不得已变通办理,即准推当,不准买卖,已往之字据不得称契。转当土地的不必报官,推绝土地的务将推约呈官验明,由官填发印照,粘连推约之前,过户纳租。规定执照1张,佃地不足10亩交照费银1钱,不足20亩交2钱,20亩以上交3钱,不得加征,以示限制。其杂项官租及内务府牌租、代征王公各府租均给发执照或佃照。每佃照1张不足10亩交照费京钱200文,不足20亩交400文,20亩以上概交600文。 推顶给照 推顶给照推绝、顶佃八项旗地时, 立推约者与顶佃者向主管机关申请给予执照的手续。清乾隆年间(1736—1795)定例民佃八项旗地,州县给印照收执。佃民若因故不能续佃, 报官俱退, 听官招佃, 不得私相授受。道光六年(1826)改为租佃八项旗地之佃户若退佃、顶佃等事由里长报案, 令佃户自行赴官办理, 退佃者缴还旧执照, 顶佃者领取新执照。光绪十三年(1887)因佃户互相推当八项旗地积习已深, 遂准佃户推当八项旗地, 但不准买卖。且所写字据不准称契, 推绝者约曰推约, 转当者曰当约。当约无须报官, 推约应呈官验明, 由主管机关填写印照粘连推约之前,盖上官印,由佃户收执。并办好过户纳租手续。官府发给执照一张,按田亩多少纳费, 一般是佃地十亩以下的执照纳银一钱, 二十亩以下纳银二钱, 二十亩以上者纳执照银三钱。推顶给照的发展, 反映出清代旗地私相授受禁令的松弛。 ☚ 回赎 生米 ☛ 00003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