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割推排宋代考查民户物力,确定赋役的办法。宋代的役法以民户的负担能力为依据,规定民户典卖产业,税赋及物力一并过户,名割; 又规定三年一查定,名推排。南宋时积极推行。原以为可依物力大小定服役重轻及应否免役,在产业进出上,亦有依据,然实行时,官吏有将民户农具、家畜及口粮以外动产都作物力的,且常凭贿赂定物力,效果甚坏。 推割推排宋代考查民户物力确定赋役的办法。宋计民户物力定等第,作为服役及服役轻重的依据。规定民户典卖产业、税赋和物力一并过户,名推割。又定三年一查定,名推排。南宋时积极推行。原以为可照物力大小定服役重轻及应否免役,在产业进出上,亦有依据。但具体实施时,官吏常将民户农具、家畜及口粮以外的动产均作物力,且常凭贿赂多少以定物力高低,极其苛扰。景定五年 (公元1264年)又行经界推排法,名为核实赋役,实则“虚加寡弱户田租,害民为甚”。( 《续文献通考·田赋》) 推割推排 推割推排推割与推排之合称。民户资产、户等之推排三年一次, 推排须以平时田宅交易中如实推割物力、税赋为基础, 故南宋绍兴(1131—1162)以后推割推排往往连称,作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详见“推割”、“推排”。 ☚ 推排 物力 ☛ 00002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