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西方刑法理论中称为“阻却违法事由”或“排除违法性行为”。外表上具备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在实质上其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社会、公众或个人有益。由于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中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此类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西方国家的刑法中,除了上述两类行为外,还包括执行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同意的行为、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自救行为等。但对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有人认为只有在法律赋予受害人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某些权益时,才可免除刑事责任。在英美的刑法理论中,阻却违法事由是合法辩护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