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的赔偿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排污者排污造成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直接损失时,应依照民事法律规定予以赔偿。而大多数排污行为尽管污染、破坏了环境和自然资源,但并不导致特定他人的直接损失而不带来民事的可诉标的与可诉法律事实,而是危害了一定区域的甚至全体社会成员的环境权益。这样,单个、特定诉讼对方当事人 (受害人) 可能不存在,但国家则根据“公共委托说”成为特殊的受偿主体,要求排污者对其排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主要是间接的、潜在的环境与资源损耗)予以赔偿。由于监测技术的局限,这种损失的估算具有较大的盖然性。因而,国家一般通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收费标准,结合排污者的排污水平(包括种类、数量、浓度),以排污收费途径确定损失额与赔偿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