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安置
❶军队干部离休之后,原则上就地安置。但由于种种原因,少数老干部需要作跨区安置。1982年12月,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全军各单位认真做好离休干部的跨区安置。由于跨区安置有实际困难,可以先解决那些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夫妇分居两地的,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军职以上干部急需作跨区安置的问题。其他需作跨区安置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安置。1983年10月,全军离休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在西安市召开全军离休干部跨区安置协商会议,重新强调了上述安置去向。1984年8月,在大连市召开的全军离休干部跨区安置协商会议上,重申离休干部安置的顺序应该是:先跨区的,后就地的;先边防、海防、高原等特别艰苦地区的,后内地的;先作战部队的,后机关和其他单位的。关于进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离休干部,参见457页“进北京上海天津市安置”条。各单位对离休干部跨区安置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体贴关心老干部。跨进、跨出单位;都要从全局着想,切实做好跨区安置工作。
❷跨区安置的离休干部,由接收单位安置住房。干休所有空房的和已为离休干部新建的住房,可优先安排。有条件买房、自建房屋的,应予批准,但不能超过标准。有统建任务的单位,可在统建房内安置。建房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由总部拨给。总政治部每年召集一次会议,由跨进、跨出单位共同协商跨区安置名单。已商定接收安置的。建房计划指标,列入接收单位下年的建房计划。
❸跨区安置手续办理。离休干部跨区安置,按干部调动办理各项手续。住房已安排好的,应将行政、组织、供给等各种关系,全部转到接收单位。住房未安排好,住在配偶处等安置的,可先将组织、供给关系转到接收单位,代管代供。待住房落实后,再转行政关系,由接收单位全部接收安置、管理。
亦称“易地安置”。是与就地安置相对应的安置方式。指国家对离休、退休和转业的军队干部和志愿兵跨省、跨地、跨县进行安置。回军人或其配偶的原籍安置,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 自愿回农村安置等,都属于跨区安置。跨区安置的条件,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各类人员易地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跨大军区安置离休、退休干部,也称跨区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