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向主管当局申请并允许排出污染物的书面证明。作为一项制度,它最早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西方环境管理强化时期。中国在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中首次作了规定。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申请许可证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请登记,填写申报登记表;(2) 环境保护部门对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查,分期分批对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许可证制度; (3) 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污许可证;(4)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地方的排污总量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量,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 (5)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的,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中止或吊销其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