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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田为公有,政府按户授之于民,别定赋税之法,年老及身故则退还。是为“授田”。《唐书 ·食货志》:“授田减宽乡之半。”宋全节《造帐籍判》:“量地出税,据丁授田。”
北朝隋唐均田手续名。均田与户口编制密切联系在一起。据令,收授田的手续结合户籍编造丁、老审定,田里正、乡(党)长负责进行。唐制: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先核对、编造户籍,县令总集应退应授之人, “对共给授”。“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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