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1964年2月2日由捷克斯洛伐克联邦议会通过公布,同年4月1日起生效。1982年11月9日通过的修订本由序言、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和以下八编组成:总则;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 住宅、其他场所和地段的个人使用; 劳务; 其他法律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损害和不当得利的责任; 公民个人所有财产的继承; 附则。法典以公民与社会主义组织之间以及公民彼此之间在满足物质与文化需要方面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社会主义组织对公民的服务关系为重点,而把社会主义组织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划入另行颁布的《经济法典》的调整范围,从而在民事立法上创造了一种新的所谓 “小民法”模式。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部于1950年制订,195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反映了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财产关系。分6章,共570条。新的一部于1964年制订颁行,为世界上第一部旨在保障公民的物质文化权益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法典。除序言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外,分8编、40章,共510条。包括总则、为满足个人需要利用公共财产、个人财产、各种劳务和民事权利义务、损害和不当得利的责任以及继承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