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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损害赔偿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赔偿债权人的损失或弥补他人所受损害的赔偿给付义务。损害赔偿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赔偿、预付赔偿和给付赔偿等。对财产损害应遵循赔偿全部损失的原则;对人身损害须赔偿由此所生的财产损失;对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实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并用原则。对财产损害首先应当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如财产已经灭失或无法恢复原状,可以等质实物进行赔偿,以上均不行时或当事人同意以金钱赔偿时方可支付现金;对于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则一般应以人民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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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负有的履行回复或弥补他人所受损害的赔偿给付义务。现代各国民法中,使用最频繁、运用最广泛的民事责任形式。是对受害人的法律补救,亦是对加害人的法律制裁。从不同角度可对损害赔偿做不同分类,如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赔偿、预付赔偿和给付赔偿等。损害赔偿的范围因行为的性质和受害对象而有不同: 对财产损害应遵循赔偿全部损失的原则; 对人身损害须赔偿由此所生的财产损失; 对精神损害赔偿,各国立法有采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区分,具体规定也各不相同,我国《民法通则》则实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并用原则。损害赔偿的方法有恢复原状主义、金钱赔偿主义及折衷主义三种立法例,我国采后种主张,即认为对财产损害首先应当返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如财产已经损毁灭失或无法恢复原状,可以等质实物赔偿,以上均不行时或当事人同意以金钱赔偿时方可支付现金; 对于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则一般应以人民币支付赔偿金。

损害赔偿

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构成责任的前提、条件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分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对财产损害和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在我国和联邦德国、日本、民主德国、匈牙利等国,法律还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造成损害时,应对受害人员赔偿的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它不同于行政和刑事责任,以及因不履行债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必具备四个条件:(1)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3)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4)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行为。但某些特殊的赔偿责任的构成,不一定要求赔偿者本人非有主观过错,如从事高度危险业务对周围的公民、法人等造成损害的,只要不能证明,损害是受害故意造成的,一律负赔偿责任,不管作业人是否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凡对财产的损害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如对人身伤害未造成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负民事责任; 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应在监护职责范围内对被监护人致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亦有过失的,可减轻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方法,民法通则还作了其他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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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亦称“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使他方财产、人身遭受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侵权行为对财产造成损害时,加害人应进行修理使之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时,准用同样的东西或金钱代偿。赔偿的范围主要是因损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少或灭失部分; 但并不排除包括因加害行为而失去的本来应该获得的利益。对人身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范围为: 致人死亡时,包括丧葬、抚慰、生前受死亡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抚养费; 致人伤残时,包括医疗费,因丧失劳动能力所失去的收入;损害他人名誉时,采取恢复名誉的措施。各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非法造成他人损害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监护人应在监护职责范围内对被监护人致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因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既要求实际履行,又要求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使他方财产、人身遭受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义务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在我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采取全部赔偿的原则。即因侵权行为对财产造成损害时,加害人应进行修理使之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时准用同样的东西或金钱代偿。赔偿的范围主要是因损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少或灭失部分; 但并不排除包括因加害行为而失去的本来应该获得的利益。对人身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范围为: 致人死亡时,包括丧葬、抚慰、生前受死亡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抚养费;致人伤残时,包括医疗费、因丧失劳动能力所失去的收入;损害他人名誉时,采取恢复名誉的措施。各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非法造成他人损害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因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既要求实际履行,又要求赔偿损失。监护人在监护职责范围内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亦称 “损害赔偿之债”,致害人或加害人因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使受害人财产、人身遭受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加害人赔偿的范围主要是因损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少或灭失部分; 但并不排除包括因加害行为而失去的本来应该获得的利益。对人身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有遗属抚养费等,以及致人伤残的医疗费,因丧失劳动能力所失去的收入等。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也有过失的,可减轻或免除赔偿,如属数人共同造成的损害则负连带责任。各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造成的损害,由单位和致害人负连带责任。因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既要求实际履行,又要求赔偿的损失。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damage compensation

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合同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依法必须承担弥补或恢复他人所受损害的赔偿给付义务。各国民法中使用最广泛的民事责任形式,是对受害人的经济补救,对加害人的法律制裁。可以划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赔偿、预付损害赔偿和给付损害赔偿等若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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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违约的主要救济方法之一。是由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得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救济方法。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成立、方法及范围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欧洲大陆法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有: (1) 须有损害的事实。(2) 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3) 须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方法,大多数情况下,都可采用金钱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后者是指如果债务人不违反合同本应能够取得却因债务人违约而丧失的利益。英美法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另一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要求,并不以违约方有无过失为条件,也不以是否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如果违约并没有造成损害,债权人虽无权请求实质性的损害赔偿,但可以请求名义上的损害赔偿,法律上承认其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英美法对损害赔偿采用金钱赔偿的方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七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此规定明确了损害赔偿额的基本原则。此外,依公约规定,当买方请求损害赔偿时,毋须证明违约方有过失,只要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并且造成了损失,买方就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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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而应对此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1)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大陆法认为应有三个要件,一是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存在;二是损害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三是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英美法认为,只要一当事人违反合同,对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以是否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违约一方有无主观上的过错为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采用了有损害无过错原则,即只要有损害的事实存在而不管违约一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赔偿损失。(2)损害赔偿的方法。德国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法国法则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回复原状为例外;英美法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也被称为“金钱上的恢复原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都采用金钱赔偿的方法。(3)赔偿范围。大陆法认为包括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其中所失利益是指因损害行为人违反合同而丧失了的、本应能够取得的利益;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规定,赔偿范围是违约过程中包括附带的损失和间接的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则规定了损害赔偿范围的上限和下限,下限为应对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上限为不得超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约合同预料到的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4)损害赔偿的折扣。即当一方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轻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否则,将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掉受损害一方本应采取合理措施所能减轻的损失数额,英美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均有这项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它是权利人保护自身民事权利的一种重要手段; 也是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在民法中经常称为损害赔偿之债。

☚ 预付赔偿   不适当的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亦称“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造成他方损害时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受到损害一方为债权人,致人损害一方为债务人,债务人的义务是向对方支付一笔损害赔偿金,债权人的权利是获得这一金额。赔偿的范围主要是因损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直接减少或灭失部分。

☚ 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损害赔偿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损害赔偿

indem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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