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损失税款核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损失税款核销指发生税款短少损失时,按照制度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基层税务机关的自收税款,在未缴库前发生短少损失,经过调查,确认无失职行为,已无法追回的,可由损失单位填列“损失税款证明单”,报请核销。税款损失核销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经批准核销后,税收会计以批准核销文件作为记帐原始凭证,据以进行帐务处理。但对由于不执行税款报解制度规定或保管不善、工作疏忽而造成的税额损失,应视其情节轻重报请领导批准酌情责成责任人赔偿。税收会计对损失的税款,在按规定作出处理前,应列入帐内征收数,暂作“结存税款”,不得自行核销和冲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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