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捆缚致死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捆缚致死案 捆缚致死案本案发生于嘉庆十一年(公元1806年)的山东省。王三因误碰宋振,两人争吵不休,后经众人劝散。王三回家后,向父亲王君召诉说此事,并声言有机会再找他论理。一天,宋振路经王君召门口,王君召责骂他,宋振骂其为子护短,并用拳打王君召。王三见此情景,跑去帮他父亲,将宋振抱住,然后掀倒在地。王君召因其行凶,用绳将宋振双手捆缚,准备送地保解决。宋振辱骂不止,并声言要杀害王三一家。王三恐其报复,遂起意戳瞎其眼,顺手取铁锥戳伤其左眼,又戳伤其右眼胞。王君召转回来后,解开宋振双手,送他去治眼。结果宋振左眼残废;右眼胞结疤,宋振因伤痛发痒抓落疤块,以致进风溃烂,过二十一天便死亡。案发后,该抚将王三依照“因风身死例”判以流刑。案件上报该司,查律载:“豪强之人威力制缚人拷打,因而致死者绞监候”,又例载:“斗殴之案,原殴并非致命之处,又非极重之伤,越数日后因风身死者,将殴打之人免其抵偿(命)杖一百,流三千里”,该司认为因风身死拟流之案是指斗殴杀人者而言,至于以武力捆缚人致死之案,虽死因是因风,也不在援减之列。详核本案案情,王君召将宋振捆缚,如果又令王三戳伤其眼,以致伤处进风身死,自然应该将王君召依照“威力制缚人拷打因而致死者”判以绞罪,虽因风身死也不能援例拟流罪。今王三锥戳宋振之时,王君召已去找地方,并未在场,王君召虽有捆缚宋振的情节,而实无拷打之事,所以不能将王君召判绞罪。宋振被戳之际,虽经捆缚,而王三又并非捆缚之人,自然应仍依斗杀论。但该案既以斗殴定罪,那么宋振伤处进风溃烂,据验尸,口眼歪斜已死二十多天,确实是因风身死,没有疑义。该抚将王三判以杖一百,流三千里。 ☚ 冯王孙坐罪案 受贿私和案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