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07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维新法令之一。为了奖励发明创造和仿制西方先进器械,振兴国力,清政府于1898年颁发此章程。共12款。规定凡对未传入中国境内的西方器械仿制成功者,授工部主事职,享10年专利;发明生产生活中所用器械者,授工部郎中实职,享30年专利;发明军用船舶、器械者,享50年专利。后因戊戌变法失败,未得实行。 ☚ 第一台蒸汽机车 现代机械工程 ☛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戊戌变法时清政府颁布的提倡工商业的法令。清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1898年7月12日)颁布。共十二款。主要内容:对能采用新法兴办大工程,或制造各种船械枪炮超过西方者,给予特赏,可获专利权五十年;对能制造日用之物为各国所无者,或能仿造外国机械成功者,授与官职,分别给予专利权二十年、十年;对著书发明者,授与官职,享专售权二十年;对兴办学校、藏书楼、博物院等分别给予不同奖励。第一次从法律上承认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合法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