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条例1983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11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二十五条。制订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改善供应,调节消费,增加积累。条例规定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县级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全面行使国家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力,确保烟草专卖条例的贯彻执行。本条例对烟草专卖范围,烟草种植和收购,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和销售,价格、商标和运输,卷烟盘纸、过滤嘴、卷烟专用机械的生产和分配,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奖励和处罚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制裁,严重的要提交司法机关惩处。另外,在条例的附则中还规定了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