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指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批复;批示;指示pīfù pīshì zhǐshì【同】 都是动词兼名词。作为动词,都指上级给下级提出指导性意见;都是中性词;都兼用于书面和口语;都能作谓语。作为名词,都指上级给下级作出的指导性意见,都是下行公文,都可以书面形式出现,都有政策性和强制性。 指示zhǐshì❶上级为指导下级工作而发出口头或书面意见 指示zhǐshì❶ 〈动〉长辈对晚辈或上级对下级说明处理问题的原则、方法等:请首长指示│遵循中央的指示。 只是;指示;指事◉ 只是zhǐshì 指示zhishi❶指给人看:指示剂已~出溶液带酸性。 指示(同)指使 批示 指引 指点 指导 指示zhǐ shì❶指挥:(凤姐)也不把众人放在眼里,挥霍~,任其所为,目若无人。(十四·297)林之孝家的~将那两张(炕桌)摆至薛姨妈李婶的席下,将一张送至贾母榻下来。(五三·1251) 指示zhǐ shì给以解释教导:看见了好些亲人,只是都不理我,忽又变作鬼怪。到底是梦是真,望老师明白~。(一一六·1462) 指示zhǐ shì指指示下级或晚辈的话和文字。1907年佚名《赴日观操报告书》:“一见信号即由该队将校指示号兵照吹号音。”1928年毛泽东《井冈山的斗争》:“我们接受了这样硬性的指示,不从则迹近违抗,从则明知失败,真是不好处。” 指示 指示上级领导机关根据法律、法令、领导机关的决定、命令,对下属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方法、步骤时所写的文书。这一文体在古代称“训”。《尚书·盘庚》:“予告汝训汝。”孔安国《尚书序》:“教导之文曰训。”“训”有教导、指导之意。清王朝称之日“札”。辛亥革命后称之曰“训令”,后改为“饬”,后复称“训令”,后又改称“函”。解放后定为“指示”。凡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都可以发布指示,布置工作。指示内容针对性强。不论是针对普遍性问题,或者是针对局部问题,一旦发出,则具有很强的行政约束力,要求切实贯彻执行。其结构包括标题和正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项构成。正文一般分为前言、主体和结尾三个部分。前言部分要写明发出指示的根据、目的和意义。主体部分要写出指示的具体内容,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具体要求和措施。结尾部分写明指示实施的具体步骤、时间以及由谁负责,何时作出情况报告等。写指示既要注意贯彻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规定的精神,又要了解下属机关的实际情况。指示的事项要明确,措施要具体,要便于执行。语言要庄重、周密,语气要肯定,不含糊其辞。 ☚ 决定 通知 ☛ 开示、指令、指示;请命、请示○开示kāi shì(动)指示;写出来使知道:请您~一二|乞请~一切|今来见法师,请有所~。 ○指令zhǐ lìng(动)指示;命令:首长~我们天黑之前必须抢占第一个山头|教练~我们今天要完成5公里越野跑。 ○指示zhǐ shì(动)上级对下级或长辈对晚辈说明处理某个问题的原则和方法:~工作|局长~我们必须按期完成任务。 ●请命qǐng mìng(动)旧时下级向上级请示:~出征|~调兵。 ●请示qǐng shì(动)(向上级)请求指示:~领导|这件事须~上级后才能决定|~如何处理。 指示←→汇报 请示zhǐ shì ← → huì bào qǐng shì指示:上级对下级或长辈对晚辈说明处理某项问题的方法和原则。 指示指给人看。《廉颇蔺相如列传》:“璧有瑕,请~王。” 指示 指示指点。魏象枢《答朱山辉》:“~之下,无非药石,令某胸次抑郁为霍然,不复知此身在疾病中也。”曾国藩《覆阎丹初》:“顷奉惠书,知前所陈拙议,不中肯綮,仰蒙~详晰。”林义光《与杨树达》:“特将敝友所编剖析文法之作嘱为寄呈先生,敬求~。”董作宾《与杨树达》:“盼公随时~,万勿存客气也。” ☚ 指诲 指斥 ☛ 指示 指示zhǐ sh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指导工作、布置工作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文体。〔例〕会上传达了省府《关于打击盗窃活动的~》。 ☚ 指令 zhu ☛ 指示1 指示1指注 指授 指属 示下 开示开解 另见:命令1 通知 告诉 方法 ☚ 宣告 报告 ☛ 指导 指导指引 指示 援引 另见:指点 启发 训导 诱导 ☚ 指导 指点 ☛ 指示2 指示2上级对下属或长辈对晚辈的指示:训示 谕示 ☚ 军令 诏书 ☛ 告诉的文书 告诉的文书通知对方的文书:知会 ☚ 上行文书 诉讼文书 ☛ 指点 指点指(指示;指似;指注) 点(~明;~破;敲点;一~就通) 拨(调拨;提拨) 提补 另见:指出 指教 注意 ☚ 指导 指明 ☛ 指示具有自由裁量权限的行政机关,事先为自己及下级机关规定一个标准,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但仍然保留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这标准的权力。作用在于为行政机关规定一个行为的准则,公务员作决定时有所依据,避免前后决定不一致的矛盾,以及专横的或机械的决定。指示能够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国已发展为一种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制度,指示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机关可以为自己及其下级机关事先规定一个标准,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但指示具备合法性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符合它所要执行的法律及条例的目的,二是不能具有强制性质,允许行政机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指示不具备强制性质,不改变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具有执行力的条例,而是内部行政措施,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指示本身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它的合法性可以审查。(3) 行政处理适用指示所规定的标准,利害关系人不服时,可以根据两个理由请求撤销这个行政处理: 一是指示不合法,因为它具有强制性质,或不符合它所执行的法律和条例的目的;二是指示合法,但本案由于特殊情况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不适用指示所规定的标准。(4) 行政机关对属于指示范围以内事项所作的行政处理中,不适用指示所规定的标准,必须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行政处理是越权的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实质上,指示具有类似条例的效果。指示是一种特殊的制度,指示不是行政条例,但发生行政条例的效果; 指示本身不受攻击,但其合法性可以受到审查,它的存在适应了行政法领域中依法行政和自由裁量同在的需要,普遍规则和特殊案件并存、内部行政措施和外部行政行为相融的需要。 指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下达指导性意见,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时使用的文书。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颁布的正式公文文种。其应用比较广泛,有原则性指示,也有具体性指示。原则性指示,常常是由特殊到一般,在指导工作时提出一般原则、普通要求;具体性指示则常常是由一般到特殊,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步骤及应注意的问题。指示的内容多种多样,有的是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倾向性问题、普遍性问题而提出的指导性原则;有的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临时性问题、局部性问题而提出的处理性意见;有的则是针对下级请示的重大问题而作出的答复、批示或批复。 指示 指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提出指导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文体。指示有口头的,有书面的。指示的针对性和时间性都较强,它既可以针对普遍性的重要问题发布,也可以针对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或某个地区的带倾向性的问题发布。指示的结构一般分为标题、受文单位、正文、署名和成文时间几个部分。标题由发文机关、指示事由和公文文种这三个要素组成。凡是面向全国或全省的指示,要写明下发范围,特别是那些针对各级领导机关部署工作的指示,要列全受文单位。正文一般包括指示缘由、指示事项、执行指示说明。发文机关名称要写全称,发文的年月日要写清。 ☚ 指令 标语 ☛ 指示directive;instructions 指示instructions;directive;order 指示用手指点告诉,指指引; 导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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