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
全称“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威信,不同于诈骗罪单纯侵犯的是财产关系;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具有骗取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欺骗的行为,不仅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包括此种国家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实施这种犯罪,其手段或后果往往还牵连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罪、诈骗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