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实施业务流程
(1)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2)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3)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4)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5)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6)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