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符合说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时,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认为犯罪即遂要求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现实发生的危害结果抽象地一致。即使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分属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抽象地看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有认识,同时实际上又发生了犯罪事实,即属符合。在发生抽象符合的情况下,按行为人所认识的范围成立既遂罪。如以毁物的故意,而发生致人伤害的结果,客观上伤人的大结果包括毁物的小结果,与行为人毁物故意相符合,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和过失伤害罪。属于观念上的意合,从一重罪处断。再如,行为人以伤人的故意,而发生了毁物的结果,则伤人的大故意包括毁物的小故意,所以在小结果符合的限度内,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和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属于想象数罪,从一重罪处断。抽象符合说否认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界限,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此赞成这种学说的西方刑法学者并不多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