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投资保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投资保险Investment Insurance各国政府为鼓励本国私人投资者向海外投资,通过专设机构办理的承保本国私人投资者在外国投资期间因对方国家的政治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 投资保险通常是指各国政府为鼓励本国私人投资者向海外投资,通过专设机构(主要是出口信贷机构) 办理的承保本国私人投资者在外国投资期间因对方国家的政治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某些私营保险组织,如英国劳合社、美国国际集团以及国际投资担保机构也提供这种保险。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没收风险、战争风险、限制汇出风险等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是除外责任。承保的投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和贷款投资,但以海外开办企业这种直接投资方式为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现为中保集团) 于1979年起开办了投资保险,承保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其保险责任范围为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 政府有关部门的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合同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款项汇出。但对下列投资损失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业损失;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约或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政府有关部门如规定汇出汇款期限,而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汇出汇款时造成的损失; 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投资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造成的损失。中国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最高保险金额和当年保险金额两种。前者为该项投资的总保险金额,适用于长期投保; 后者适用于只投保一年的短期保险。保险金额一般为投资金额的90%。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和投资金额的比例赔偿损失。对将来追回征用、没收的款项,按各自承担损失比例分配。外汇险在3个月后赔偿,征用险和战争险有6个月的等待期。 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investment insurance通常是指各国政府为鼓励本国私人投资者向海外投资,通过专设机构(主要是出口信贷机构)办理的承保本国私人投资者在外国投资期间因对方国家的政治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某些私营保险组织,如英国劳合社、美国国际集团以及国际投资担保机构也提供这种保险。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没收风险、战争风险、限制汇出风险等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是除外责任。承保的投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和贷款投资,但以海外开办企业这种直接投资方式为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为中保集团)于1979年起开办了投资保险,承保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其保险责任范围为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政府有关部门的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合同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款项汇出。但对下列投资损失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业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约或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政府有关部门如规定汇出汇款期限,而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汇出汇款时造成的损失;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投资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造成的损失。中国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最高保险金额和当年保险金额两种。前者为该项投资的总保险金额,适用于长期投保;后者适用于只投保一年的短期保险。保险金额一般为投资金额的90%。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和投资金额的比例赔偿损失。对将来追回征用、没收的款项,按各自承担损失比例分配。外汇险在3个月后赔偿,征用险和战争险有6个月的等待期。 ☚ 保证风险保险 投资战争险 ☛ 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InvestmentInsurance亦称 “政治风险保险”。承保由于政治原因、国家汇兑办法更改而延迟付款、暂停付款或遭到政府的没收征用等,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保险。 ☚ 总括保险 政治风险保险 ☛ 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的一种。它承保外国资方向本国投资时遭受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政府当局征用及没收、限制汇兑而造成的损失。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共同承保外国投资者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国资方投资保险 (政治风险。) ☚ 进口关税险 人身意外险 ☛ 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承保以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在投资合同规定范围的投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 (Political Risk Insu-rance)。其承保对象一般是海外投资者。所谓政治风险是指本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没收或征用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外汇管制、撤销进出口许可证、内战、绑架等风险而使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如1979年伊朗革命时曾没收了美国国际集团的子公司,黎巴嫩内战使得设在该国的美国烟草公司受损,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使外国投资者不能把当地通货兑换成本国的货币,以致不能把所赚利润汇回本国等等。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战争险,又称战争、革命、暴乱风险,包括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所造成的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失的风险,现金、证券等不属于保险财产;(2)征用险,又称国有化风险,是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资产被东道国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的风险; (3) 汇兑险,即外汇风险,是投资者因东道国的突发事变而导致其在投资国与投资国有关的款项无法兑换货币转移的风险。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为一年; 长期保险期限最短的为3年,最长的为15年。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在海外的投资金额为依据,是投资金额与双方约定比例的乘积,保险金额一般规定为投资金额的90%。保险费率一般根据保险期间的长短、投资接受国的政治形势、投资者的能力、工程项目以及地区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分为长期费率和短期费率。 ☚ 出口信用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 ☛ 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Investment Insurance信用保险的一种,承保被保险人的投资由于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某项法令变动所引起的在投资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投资保险单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所遭受的损失:(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3)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契约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投资险分长期和1年期两种。1年期的保险到期后可以续保,条件另议。这是由于保险人有权根据形势的变化重新决定是否续保以及费率是否优惠等。长期保险期限最长为15年,最短的为3年;3年以后,被保险人有权注销保险;但如未满3年而提前注销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交足3年的保费。1年期的保险金额是该年的投资金额乘以双方约定的百分比。保额规定为投资金额的90%。长期投资项目每年投资金额在投保时按每年预算投资金额确定,当年保额为当年预算金的90%。长期投资项目需确定一个在项目总投资金额下的最高保险金额。长期项目的保费需在年度保费的基础上加差额保费。因长期项目一旦承保,就需负责3年以上的风险,保险人可以在到期时另议条件以决定在当时条件下是否承保。因此,长期项目的保费由两部分组成。其公式为:年保费=(最高保险金额-当年保险金额)×差额费率+当年保险金额×费率。长期投资项目期满按实际投资额结算。无论是短期或中长期的保费率均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费。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期限的长短、工程项目以及地区条件的不同等情况在投保时双方约定。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一般按投资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赔偿期限,根据不同的保险责任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规定:(1)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没收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进行6个月后赔偿。(3)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 ☚ 忠诚保证保险 政治风险保险 ☛ 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参见“政治风险保险”。 ☚ 责任保险 政治风险保险 ☛ 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投资国通过立法,特别设立或指定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由于当地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的财产和利益损失予以保险。投资保险的基本特点是: (1) 只限于政治风险,如东道国对外资企业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禁止或限制原本、利润汇回国内、东道国发生战争、内乱或政变等事件造成的风险。(2) 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属于国家或政府保证制度,由国家特设机构执行,且常常与政府间协定有密切关系,故保险的任务不仅在于事后补偿,而且还通过签订双边协定预先防范。(4) 具有申请投资保险资格的投资者,只限于实行保险国的本国居民。(5) 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机构向投资者补偿所受的损失,同时,保险机构取得向造成意外政治损失的第三者 (一般是东道国政府) 索赔的代位权。 ☚ 投资保证 外国投资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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