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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投票规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投票规则

法律规定的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投票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的投票规则是: (1)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对不能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票箱。(2)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3)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4)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5)投票前选举工作人员应检查票箱,然后加封。(6)选民前往投票场所投票时必须带有选民证,经选举工作人员查验后领取选票,然后按规定方法划票,将选票投入票箱。(7)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8)投票时,除法定协助人外,任何人不得非经选民本人同意而干预选民秘密圈投选票。(9)选民投票后应在选民证上注明“已投票”字样。(10)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封箱并立即送交法定机关保管。

投票规则

投票规则

投票都是按照某种特定的规则进行的,通过投票可以有效地和公平地表达选民的真实意愿或偏好。投票规则有全体一致同意的规则、多数票规则等方式。下面对这几种投票方式作一简要的说明。
1.全体一致同意的规则
它是指在决策活动中,所有集体行动方案只有在所有参与者都同意或者没有任何一个人反对的前提下才能实行的一种表决方式。
一致同意规则被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1)根据该规则作出的集体行动方案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即按此规则能使每个人的偏好达到最大程度的满足,而不会使任何一个人的福利受损。在这项规则下,公共产品的供给、人们所承担的成本即税收份额都是符合帕累托标准的。(2)在此规则下,所有参与者的权利,都能够得到绝对公平的保障。因为没有一个人或集体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人,所有决策都反映了所有参与者的真实愿望,所以,在此规则下的决策体现了参与者的自愿性。
但按照这项规则进行决策成本偏高。决策成本包括行政管理成本,参加决策程序中的成本等。例如机构的设置、信息的收集、决策者相互之间的申明和说服、会议的费用,以及执行决策结果所花费的成本,等等。因为选择的偏好千差万别,对某一项议案很难做到众口一词,要想使它获得全体一致的赞同,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项规则只适合于人数较少、而且个人偏好比较一致的场合。
2.多数票规则
它是指在决策活动中,一项集体行动方案必须由所有参与者中半数以上的人同意才可实施的一种表决方式。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决策中常用的方法。
多数票规则又可分为相对多数规则和绝对多数规则。相对多数规则要求赞成票须超过投票人的1/2以上。绝对多数规则要求赞成票必须达到一个相当大的比例以上,如2/3或4/5等才算通过。
多数票规则的主要特点是:(1)在此规则下,一项决策通过与否取决于能否得到某一多数比例的参与者的支持,因此,最终的集体决策结果所体现的只是参与者中部分人的利益,属于少数派的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则没有得到体现。最终决策的实施,将使多数派成员的福利得到改善,而少数派成员的福利则可能受到损害。可见,在该规则下的决策结果不一定符合帕累托最优状态。(2)多数票制选择出的每一项行动方案具有强制性。因为最终的集体决策是按多数派成员的意愿决定的,而决策结果又要求全体成员服从,这就意味着,多数派成员将自身的意愿强加给了那些少数派成员。(3)由于单个参与者的选择行为在多数投票规则下具有可忽略性,它会助长选民不重视选举权的行为。有人可能会这样想,既然我的选票对最后的结果几乎没有什么影响,那我何必劳神费力去投票呢!当许多人都这么想而且这么做时,便会出现一种危险倾向,即决策或选举的结果可能被利益集团所操纵。
3.加权投票规则
它是为了适应所谓“利益差别”而提出来的一项选择规则。这种规则的主要特点是:根据利益差别,把参与成员按重要性程度进行分类,然后凭借这种分类分配票数,相对重要者拥有的票数较多,否则就较少。例如世界银行就是按照各国提供财政援助份额的不同而分配不同比例的选票。提供财政援助多的国家得到的选票较多,发言权也就较大。加权投票规则在实际中应用较普遍。欧共体曾经采用这一规则:英国、法国、原联邦德国、意大利各持10票,比利时与荷兰各持5票,丹麦和爱尔兰分别拥有3票,卢森堡拥有1票。这时总票数就不是9票而有57票。一项议案的通过,如果采用2/3多数规则,所需的赞成票数将至少为38票。
4.否决投票规则
否决投票规则首先让参与投票的每个成员提出自己认为可供选择的一套建议或行动方案,每个成员再从这套方案中否决掉自己最不喜欢的那些方案,此时各个成员投票的次序可以随意确定,而最后剩下的未被否决掉的方案就成为全体成员可以接受的方案。
这种规则比较有利于参与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各成员真实意愿的表达。因为这种投票规则使每个参与者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偏好情况,同时又有权否决对自己最不利的方案,因而,参与者都能意识到,最好不提出被其他成员强烈反对的方案,甚至还会积极考虑其他成员的利益。但这种规则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否决投票规则实施的可行性和参与集体行动的个体在利益与兴趣上的共同性直接相关。当所有参与者在利益与兴趣上存在着较大冲突时,所有供选方案可能最终被全部否决掉,从而无法做出集体决策。
5.需求显示法
它不要求选民在各种方案的取舍中以赞成或反对的方式来进行表决,而是要求选民说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准备付出多少代价以保证集体选择的是他赞成的,而不是他反对的,然后再把所有选民的回答汇总起来,最后得出一个能获得最大总收益的解决方案。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需求显示法的含义与使用过程。
假定有王、张、李三个人,被要求在A、B、C三个方案中选取一个作为集体行动方案。需求显示法按如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让这三个人分别说出,若三个方案付诸实施,每一个方案所能给他带来的收益是多少。假设王认为A、B、C三个方案对于他分别值30元、10元、5元,李对应地为10元、40元、20元,张为25元、5元、10元,如下表所示。


需求显示法的含义与使用过程


单位: 元

 ABC


30
10
25
10
40
5
5
20
10
20
0
15
社会价值65553535

第二步,加总各方案的价值量,所得到的合计值称为各方案的社会价值。在这里,A、B、C三方案的社会价值分别为65元、55元和35元。A方案对应于最高的社会价值额,因而我们可以认为它是对社会最有利的。于是,集体决策结果是A方案。
第三步,比较某个选民弃权时集体选择结果的变化,并根据该选民的参与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计算出每个参与者所应支付的税收。具体计算方法是:首先计算出只有其他人参与时各方案的社会价值,并由此找出最大社会价值所对应的方案;然后,加进所考虑的选民的“货币选举”结果,如果这时最终的集体方案并不因他的加入而发生改变,那么,他的税款为零。如果由于他的加入,集体选择结果发生了变化,那么,比较他加入前后两个集体选择结果所对应的社会价值额,两者之差即为该选民所应支付的税款。这一税款通常并不等于他所声称的该方案对他的价值。
在上述例子中,当王没有参加时,李、张二人所确定的集体行动方案不是A而是B,此时B的社会价值为40+5=45元; 而当王加入时,集体行动方案变为A,A的社会价值额为65元。这两者之差20元即为王应支付的税款。对于李,无论他是否参加,集体行动方案都是A,因此李所应支付的税额为零。相应地计算出张所应支付的税款为15元。这时三人所应支付的税款总额为35元。
第四步,根据实施集体行动方案所实际需要的成本,比如建一盏路灯或办一个幼儿园的实际成本,来确定每一个参与者实际应支付的税款。
需求显示法的优点被认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由于能够促使选民真实地显示自己的偏好,解决了公共选择中选民往往隐瞒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偏好的难题,使投票者达到的公共产品的数量与质量,最大限度地接近投票者的实际偏好结构,因而它将极大地提高制定集体决策的社会效率,同时为公共选择的最大民主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础。(2)政府通过这种需求显示法,还可以将税收获得的净收益在每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结果每个人的状况都比以前更好。这种方法的缺点则表现在具体实施中的困难。因为对于各项实际费用的测量,需要经过一个较为复杂的计算过程才能确定,特别是当参与集体选择的人数较多时。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重要职能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弥补市场缺陷,也就是说,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经济体系客观上要求政府的参与和调节。但市场存在缺陷并不意味着可以推论政府的干预行为必然导致情况的改善。在实践中,随着政府经济职能的扩大和加强,政府职能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多个领域,政府为弥补市场缺陷所采取的立法、行政管理以及各种经济政策手段,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事与愿违的结果和问题,最终导致政府干预经济的效率低下和社会福利损失。也就是说,政府在力图弥补市场缺陷的过程中,又可能产生另外一种缺陷,即政府缺陷。政府缺陷也被称为政府失灵。
关于政府缺陷或政府失灵的概念,萨缪尔森定义为: “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查尔斯·沃尔夫认为由政府组织的内在缺陷及政府供给与需要的特点所决定的政府活动的高成本与低效率和分配不公,就是政府缺陷。公共选择学派则认为,政府缺陷是指个人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地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或者规模过大或者效率偏低,预算上出现偏差。这三个定义基本上阐明了政府缺陷的性质和涵义。我们可以将政府缺陷定义为:政府缺陷是指政府不能有效地克服市场缺陷,反而阻碍或限制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引起了经济关系的扭曲,加剧了市场缺陷和市场紊乱,从而没能使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现象。
政府干预应该限制在弥补市场缺陷的范围之内,超过这一界限的政府干预就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绝不能任意夸大政府干预的作用和范围。政府干预应该适度,即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不要包揽一切,不要去做本来应当由市场去做,并且实践已经证明市场能够做好的事情。政府干预应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对市场机制“拾遗补阙”。
6.政府缺陷的主要表现
政府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行为能力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政府干预经济的结果不能实现预期的社会经济目标。
这是政府缺陷的最一般表现。斯蒂格勒在《管制者能管制什么》一文中对政府管制供电企业的目标与管制效果进行的分析提供了关于政府缺陷的一个较好的案例。他分析了1937年美国的某些州成立管制委员会对供电企业的电价实行管制的状况。实行管制的基本目标是:制止供电企业制定垄断高价,消除价格歧视,使居民用电的价格下降。但分析表明,实施管制措施后,电价的平均水平与没有受管制的州的电价相比,并没有下降,电费结构也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管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又如政府实施对收入的调节,目的是通过再分配措施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消除贫困,但再分配过程的行政配置机制可能导致权力的分配,再分配的好处可能落入少数有特权的人或特殊利益集团手中,造成新的分配不公。
(2)政府制定经济政策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存在着种种困难、障碍,以及影响、制约和不确定因素,使得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并不一定都是符合实际的,可能出现种种错误。
错误的政策往往起不到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有时反而会起到反作用,造成更加不良的后果。
政府的政策效应是具有滞后性的,一般来说,要经过这样几个时滞:第一,认识时滞。这是从问题产生到被纳入政府考虑范围这段时间。第二,决策时滞。这是从政府认识到某一问题到政府最后得出解决方案的时间。这期间可能要经过反复的讨论、争论,政府作出决策绝非易事。第三,执行与生效时滞。这是从政府公布某项决策到付诸实施以至引起市场反应的时间。任何公共决策都不可避免上述时滞。在这段时间里,经济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甚至需要实行相反的调节政策。例如,在制定政策时,需要的是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膨胀性货币政策,但当政策生效时,经济可能已经在复苏的轨道上了。由于“时滞”的存在,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不仅可能无助于稳定经济,反而会加剧经济动荡。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和力度可能过大,超出了纠正市场失灵的合理需要,从而造成资源配置扭曲。
市场经济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各项政策时,既不可能完全掌握公民的偏好和偏好程度,也不可能完全预测其结果。尽管政府拥有各种各样的信息人员,并设有计划、统计、研究中心等智囊参谋机构,但它们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觉,政府本身没有能力收集各方面信息。尽管有些政府也有庞大的计划机构,制定了周详、细致的发展计划或规划,但是因信息不完全造成计划失灵的现象也是人人尽知的。
(3)政府干预经济的成本昂贵、效率低下,导致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充分利用
这是由政府干预的成本与收入的分离所决定的政府缺陷。“帕金森定律”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这种政府缺陷。帕金森定律是以英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C.N.帕金森提出并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它深刻剖析了政府官僚机构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及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政府官员为了做出政绩,会尽量增加自己的权力,为行使这些权力,就会增加政府机构的人员,从而使机构扩大,政府机构就会不断膨胀,出现无论政府工作量是增加或是减少,政府机构的人员数目总是在递增,相反,政府干预的成本却日益高昂,效率日益低下。这就是所谓的“帕金森定理”。从政府运行的实践看,官僚机构的膨胀不仅在许多政府有明显的表现,即使以“最好的政府是最小的政府”为准则的市场经济政府也同样如此。以美国为例,1929年,政府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 (GNP) 的比例为10%,20年后的1949年上升为23%,1990年政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 (GDP) 的比例则高达33.3%。伴随着官僚机构的膨胀,必然会使政府机构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效率低下。
沃尔夫也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成本与收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在政府的经济活动中,成本与收入是分离的。成本和收入的分离意味着资源的错误配置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如果维持这一种活动的收入与生产它的成本无关,那么当获得一个给定的产出时,就会使用较多的资源,而不是必要的资源,或者为了补偿最初的市场缺陷而采取更多的非市场行动。由于不把进行一项活动的成本与维持它的收入联系在一起,那么低效率往往受到鼓励。”换言之,因为不把活动的成本与维持活动的收入联系在一起,政府干预缺乏降低成本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因而是低效率的。
(4)政府干预经济可能既损害市场效率又损害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政府干预市场的主要目的是矫正市场失灵,创造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政府干预可能带来新的市场缺陷。如为了克服周期性的经济波动,抑制通货膨胀,政府采取了过度的紧缩通货政策,结果导致大批企业倒闭或严重开工不足,失业率显著提高。这既影响了经济增长,又抑制了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政府为了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现象采取高税率措施来缩小贫富差距,但过高的税收影响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使社会总产出明显下降,税率的提高不但没有增加税收总量,反而使经济停止增长。如果政府的干预出现上述后果,则表明政府的作用严重失灵。
(5)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会产生权钱交换的寻租活动,并由此而造成资源浪费和生产成本的扩大
寻租活动指某种经济利益主体通过各种手段,如游说、行贿等,促使政府帮助其建立优势地位,以便获取超额利润的活动。政府管制经济活动的过程,事实上就是政治过程中的权力因素直接介入经济活动,从而干预经济当事人的市场交易。在此过程中,就为经济利益主体运用权钱交换和借助政府权力因素谋求垄断利润,实现其最大利益目标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如果政府政策因种种主观和客观原因而出现失误,那么,围绕政府的寻租活动还会增加。寻租活动之所以会造成资源浪费,扩大生产的社会成本,主要是因为寻租者为了获取政府优惠政策和经济租金,要进行一系列的寻租活动,实施一定的“非生产性投资”,耗费一定的生产性资源。腐败就是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现象中的一种。寻租活动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浪费社会经济资源。寻租活动中寻租者往往倾向于追求政府的管制行动。寻租现象多发生于由政府控制资源分配的社会中。
寻租活动所引起的社会成本主要包括四方面:
❶寻租活动中浪费的资源;
❷由经济寻租引起政治寻租而浪费的资源;
❸治理由寻租活动引起的社会秩序混乱和政治腐败而浪费的资源;
❹寻租成功所形成的非市场竞争优势所造成的经济效率或社会福利损失。寻租现象的存在表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规制并非无代价,而是要支付一定社会成本的。一般说来,政府渗入经济的权力越大,干预范围越广,寻租活动就越普遍、越盛行。因此,要有效地遏制寻租活动,就必须限制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和干预经济的权力,把政府干预限制在适度的和必需的范围之内。
(6)运用政治程序(非市场决策)来解决经济问题,旨在弥补市场缺陷,但政治决策有可能导致经济的低效率,甚至导致严重的经济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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