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租赁费
把国有资产发包或出租,然后凭借资产所有权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收取的承包或租赁费。一般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充当发包方或出租方; 承包者或其他人员,也可以向社会上公开招募。发包方或出租方以维护国家资产的完整性、收益增长性为要求,同时根据其他指标作为出包和出租的条件; 承包或承租方则以个人 (集体) 的收入,有的也以个人 (集体) 财产作为承包或承租的担保。双方谈妥后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租赁费和承包费的交纳办法在合同中应明文规定,一般不得以影响国家税收收入为条件。这样做,有利于区别国家以财产所有权身份收取收入和以政治权力收取收入,有利于政企分离。但是在市场发育不够完备的情况下,资产价格难以估价正确,同时承包人以及承租人的经济担保不充分,所以容易出现包 (租) 盈不包(租) 亏的问题。同时承包以后企业新增加的财产产权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容易造成企业的短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