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执契分赎屋地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执契分赎屋地案 执契分赎屋地案南宋理宗年间,浙江杭州有毛永成以白契为凭告兄毛汝良十余年前典卖自己名下的屋宇、田地与陈自牧、陈潜,要求赎回,“本县援引条限,坐永成以虚妄之罪”,永成不服,诉于临安知府吴恕斋。吴认为“永成白约,固不可凭,如果是汝良分到自己之产,则必自有官印于照可凭,今不赍出,何以证永成白约之伪乎”?在双方都无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则于法意人情,尚有当参酌者”。所谓人情有三,其一是据永成诉,汝良卖给陈自牧的房屋与自住的一间连桁共柱,在结构上是为一体,若陈自牧将屋拆毁,永成也将无家可归;其二是汝良卖给陈潜之地中,有祖坟一所。其三当年汝良卖屋卖地,永成未曾依亲邻条法着押批退,所以“共柱之屋,与其使外人毁拆,有坟之地,与其使他人作践,岂若仍归之有分兄弟乎”!本案最后判“将屋二间及大堰有祖坟桑地一亩,照原价仍兑还毛永成为业”,其余田地由陈潜等照契管业,“庶几法意人情,两不相碍”。判词结尾,吴恕斋还以士人者通晓情理,舍小屋地而免争诉追呼之扰,失少得多来劝解陈氏服从裁决。如此这样“参酌法意人情”,使判决合情合理之例,在宋代不为少见。所谓的法意人情,其实就是封建的纲常礼教,它为封建官吏于法律之外巧妙周旋、灵活应对提供了极大的余地,为判决最终变为现实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奸官猾吏上下其手大开方便之门。 ☚ 立契盗卖未分产业案 私意遣还继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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