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力 手力❶唐代吐蕃统治河西时期官府配给官将的依附劳动者, 称手力。官配手力一般由战俘或罪人充当, 其地位略近唐代的杂户。手力分种主人的土地, 交纳“突课” ( 地租), 并为主人服杂役。 ❷宋代县役名。一般由乡村第二、三等税户充任。一县数名至十数名, 分隶县令,主簿和县丞, 掌追催赋税公事, 兼管城廓科配之征输。在督税过程中, 多监系百姓, 以觅厚赂, 中饱私囊。 ☚ 寺户 作人 ☛ 手力❶即“幹”。《宋书·庚炳之传》中称幹为“手力”。参见“幹”条。 ❷宋代县役之一。掌追催赋税公事,兼催城廓征科。由主户二、三等户充役,身分地位与魏晋南北朝时期大不相同。王安石变法后,始实行雇役。参见“主户”。 手力公人名。宋县役之一,分隶于县令、主簿和县丞,掌追催赋税公事,兼催城郭征科。一般差第二、第三等户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