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资金管制zhanshi zijin guanzhiwartime capital regulation
战争时期国家对资金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和控制。它是战时金融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方式之一,也是战时资金管理的基本方法。实行战时资金管制是由战时经济所面临的特殊环境和任务所决定的。它既可以保证集中资金,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军品生产,满足战争需要,又可助于稳定战时经济发展。是战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战争既是武装力量的较量,又是经济实力的较量。一方面对物资保障需求量大,要求急;另一方面对社会生产条件的破坏越来越致命。战时资金短缺是必然的,按战争需要调整资金分配方向,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必然会影响到各方面的利益。因此,依靠平时的金融管理体制和调控手段,难以在短期内筹集大量资金,并使之发挥应有效能,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国家战时实行资金管制。国家实行战时资金管制的主要任务是:稳定国内财政金融体系,保证国民经济快速转入战时轨道,充分利用有限资金,扩大战时军品生产,最大限度地保障战争的需要。它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对资金的集中统一控制,同时,辅以经济手段,因此,具有极大的强制性和紧迫性。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主要参战国家已将资金管制列入法案中。美国的《克拉克法案》中提出战时资本发行委员会法案;德国战时利润管制令;日本国银行等资金运用令和银行等资金运用施行规则等,都是实行战时资金管制的法令。
旧中国,由日本军国主义者扶持的伪满洲国,为支持军工生产,于1938年9月16日公布《临时资金统制法》。该法案确定由伪满洲国经济部制定资金管制的方针政策,伪满洲国中央银行负责执行。规定凡从事囤积者一律不贷款;不能立即产生效益者不贷款;对予以大豆、粮谷为抵押之贷款,立即回收并不再发放新贷款;对拟增加或新订放款契约者,只限于十分紧急与最小额度内等。对私营银行规定必须将其所吸收存款的三成转存伪满洲中央银行。各公司、企业必须向伪满洲中央银行提报资金需要计划与业务报告。伪满洲中央银行还对企、事业设立与废止、资金增减、名义变通、企业内部开支、利润分配以及个体买卖房地产等涉及资金活动者,均纳入管制范围。日本通过伪满政府实行战时资金管制,全面控制社会经济活动,达到为侵略战争效劳的目的。
中国国民党政府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在通过的《确定当前战时经济基本方针》中,明确规定:“严格实施管理银行办法,使绝对不能经营投机事业,以免助长物价,商业银行尤应切实管理。彻底管理投资,集中运用于必要而有效之生产事业,对于国防及民生有关之生产事业,由政府多方奖励。非战时必需之工业建设,未办者暂时一律停止举办,已办者应设法将其资金与设备,转移于国防及民生必需生产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