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宪法“平时宪法”的对称。以宪法的适用时期为标准对宪法的分类。规定国家在非常时期或战争时期的任务和措施(如实施紧急状态)以及规定战时国家基本组织及其职权等。由于现代战争是全面的总体战,战争一旦发生,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均需作一定调整,以适应战时需要。一般特征是加强国家元首和军事统帅的权力,一定范围内限制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等。一般在战争状况或非常时期结束后,其条文效力亦即被宣告消失。 战时宪法“平时宪法”的对称。一些法学家以宪法的适用性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形式分类名称。国家在特别时期或非常时期制定并适用的宪法。规定战争时期国家的组织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构的作用和任务的根本法。这类宪法一般都加强了国家元首、军事统帅的特权,相应地限制公民的权利的行使,增加公民的义务。在战争状态消失后,这类宪法就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