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不履行军需契约罪行为人在与外国开战或将开战期内,不履行供给军需的契约或不依照契约履行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有履行供给军需契约义务的人,即因契约而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故若非因契约关系,而系因军事上的需要而为之征收,自不能构成本罪。(2)本罪的行为有两种,即不履行供给军需之契约或不照契约履行。不履行是指完全不履行。不照契约履行,则是指不依契约规定的内容而作完全的履行。(3)行为人必须在与外国开战或将开战期间的情况下,而实施本罪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4)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供给军需的契约,方能构成本罪。否则,行为人若系因天灾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事由,而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自不负本罪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