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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制,规定禁军副指挥使以上至军都指挥使,作战受重伤者,赏绢七匹,轻伤者赏绢五匹;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伤五匹,轻伤三匹;长行(军士)以上,重伤三匹,轻伤二匹。
宋朝的一种战伤补赏制度。它规定禁军副指挥使以上至军都指挥使,其作战受重伤者,赏绢7匹,轻伤者赏绢5匹;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者的战伤补赏,是重伤5匹,轻伤3匹;长行(军士)以上者的战伤补赏,是重伤3匹,轻伤2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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