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成熟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成熟原则美国法院确定司法复审可能性的原则之一,在行政行为现实存在并发生了客观的而不是假想的影响时,复审法院才能受理当事人的起诉。首先,法院不得受理有关纯粹抽象性理论争端的起诉,更不得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就这点而言,成熟原则体现的是《宪法》第2条有关司法权仅及于案件或争议的分权要求。其次,行政行为必须确已存在或正在进行,否则,争端就是假想的而非现实性的。对于假想的争端,法院不得审理。再次,行政行为已经发生影响,即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确定的性质。就这点而言,成熟原则不象穷尽原则那样关注行政行为所处的阶段——当事人是否企图绕过行政程序或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是否已经作出了合理的努力—一相反,它关注的是行政行为在客观上是否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拒绝复审是否会给当事人的生计造成困难。一个行政程序尚未完结,但发生了不利影响,复审的时机就算是成熟了。 成熟原则The docfrine of ripeness美国行政法上的一项制度。法院不应审查还没有成熟到宜于用司法手段纠正的不法行为。成熟的标准主要取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否有不利之影响、实际性和紧急性。导源于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条要求上诉法院在审理案件前应考虑一个案件是否已经成熟的一个值得裁判的争议。只有当行政行为对于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不利影响时,才可以根据公民的请求审查之。这一原则旨在使行政机关免受司法机关的干扰,也使司法机关免于裁决纯抽象的或理论性的权利要求。美国法院的总的倾向是尽可能放宽成熟的标准,确认衡量行政行为是否成熟的标准是该行政行为可否产生不利影响,而不管何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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