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 共19条。《条例》规定:凡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 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研机构的试验收入,免纳工商统一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将工商统一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缩小了纳税人的范围,现在只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包括海关代征部分)等少数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