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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慎刑司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慎刑司

清朝官署名。审理内务府三旗 (镶黄旗、正黄旗、正白旗)刑狱案件机构。初名尚方院,康熙十六年(1677)改此名。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委署主事、笔帖式等。掌内务府属刑名审狱定拟之事。凡审拟罪案,皆依刑部律例,其有情罪重大者,移咨刑部或三法司会审题结。对太监鞭扑以下之刑罚、由该司处理。

慎刑司

慎刑司

官署名。清代置。掌内务府诉讼刑狱等事。《清史稿·职官志五》:“内务府:……会稽、掌礼、都虞、慎刑、营造、庆丰6司,郎中12人,〔司各2人〕。员外郎32人,〔会稽、都虞、庆丰各5人,掌礼、营造各6人,慎刑4人〕。主事各1人。催长23人,〔广储8人,会稽5人,都虞4人,掌礼、慎刑、营造各2人,自八品至无品级不等〕。副催长13人,〔广储、都虞各4人,会稽3人,掌礼、慎刑、营造各2人。自九品至无品级不等〕。……慎刑掌本府刑名,依律拟罪,重谳(yan)移三法司会讯题结;番役处隶之。”

☚ 审判厅   牲口房 ☛
慎刑司

慎刑司

官署名。清代审理府属三旗刑事案件的机构。初名尚方司,顺治十一年 (1654) 设,十二年改为尚方院,十八年改为内刑部,康熙十六年(1677) 改为慎刑司。司署设郎中2人,员外郎8人,主事1人,委署主事1人,笔帖式19人及书吏、鞭隶、苏拉等25人 其职掌是: 审理府属三旗刑事诉讼案件;负责定拟府属文武官员的处分; 处理太监犯罪案件: 管理犯人监禁、发遣等事; 收犯人赃款及赎金交于广储司银库。与慎刑司有关的机构有管辖番役处。设值年司员2人,以内务府官员兼充,以下有笔帖式4人,番役40人,正副头目各4人,掌缉捕之事。奉文缉拿案件,定限3月。如6月不能拿获,值年司员记过1次,并将头目责处。拿获案犯之后,由值年司员审明呈堂,咨送慎刑司讯办。以其职掌与慎刑司有关,《光绪会典》卷95把它列在慎刑司之下,《清史稿·职官志五》则直说它隶属慎刑司。

☚ 都虞司   营造司 ☛

慎刑司

官署名。清置,初名尚方司,顺治十一年(公元1654年)设,次年改为“尚方院”,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改为慎刑司,属内务府。掌审拟上三旗的刑事案件。凡罪在笞杖者自行议结,至徒刑以上,即移送刑部定案;奉旨交办案件,罪至死者,会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定议;对于文武官的处分,均依吏、兵两部定例;太监犯罪,比照刑律核议,赃罚、赎罪等款项,缴纳广储司。设郎中二人,员外郎八人,主事、委署主事各一人,笔帖式十九人,书吏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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