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共6章32条。《条例》总则部分规定: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征税范围包括粮食和薯类作物收入、经济作物收入、园艺作物收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农业税的收入。 其他各章的内容为农业收入的计算、税率、优待和减免、征收和附则。该《条例》从颁布之日起,连续执行了40多年。 现行农业税的征收办法,基本上仍然执行这个《条例》。但是,随著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有些规定已陆续作了修改和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