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分9章58条。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同日公布。共12章65条。主要内容:(1)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2)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年龄和兵役登记的办法,以及免征、缓征、不予征集的条件。(3)士兵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期限以及士兵预备役的分类。现役军官的补充办法,预备役军官的范围和登记要求。军事院校招收、管理青年学员的办法。 (4)民兵的性质、任务、民兵组织的建立和对民兵的年龄要求。预备役士兵和军官的训练组织、时间以及有关经济问题。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5)战时动员的准备、时机和要求。 (6)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的一般原则和具体办法。(7)对不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和破坏兵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惩处办法。 对下列情况,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❶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义务。 ❷ 现役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定,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惩处。 ❸ 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❹ 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兵役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兵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新兵役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