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的数罪又称“想象竞合犯”、“想象的并合罪”。一个行为发生数个构成犯罪事实的结果和触犯数个罪名。可分为: (1) 同种的想象数罪。即一个行为发生数个同一种类的结果,如在公共场所投爆炸物,致多人死亡。(2) 异种的想象数罪。即一个行为发生数个不同种类的结果而触犯数个罪名,如某人到博物馆盗窃文物,砸坏门窗玻璃和橱窗,盗走文物,即毁坏了公共财产,又侵犯了财产所有权。想象的数罪应按一罪还是实际的数罪处理,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不同的主张: (1) 想象的犯罪竞合说。认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只是外观上的数罪,其实质只是一罪,处罚时可采用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的原则,成为处断上的一罪。(2)实质的数罪并合说。认为犯罪的个数应以因果关系来确定。行为与结果间有数个因果关系,为数罪。如以炸药杀人,同时毁坏其财物,就存在两个因果关系,成立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对两罪应并合处罚,不能择一处断。(3)法条竞合说。认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不是数个犯罪行为,而是法律规定的罪名的并合,不是犯罪并合,因此,在处罚时只需在数罪名中,求其最重的一个而宣告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