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办战争罪犯命令1948年1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惩办战争罪犯命令》。此令共分三部分,其要点:凡国民党军官及其党部政府各级官吏,命令其部属实行屠杀人民、抢掠人民财物或拆毁焚烧人民房屋、空袭轰炸已解放的人民城市,施放毒气,杀害俘虏,破坏武器弹药、破坏通讯器材、烧毁一切文电案卷,毁坏粮食、被服仓库及其他军用器材,毁坏市政水电设备、工人建筑及各种机器、毁坏一切公共资材和建筑,毁坏海陆空交通工具及设备,毁坏银行金库、毁坏文化古迹等罪恶行为而证据确凿者,以战犯论罪,并属首恶者一类坚决归案法办;凡带头执行以上各项罪行之一者也应依法惩办;凡采取有效办法使人民的物品和设施获得安全或免于破坏者给以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