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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情与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情与理

情与理

情感的抒发与义理的阐述在写作构思、表达诸方面的对立统一规律。中国古代艺术哲学的重要特点和主要优点,就是肯定和追求情感与理性的高度统一。叶燮《原诗·内篇》:“夫情必依乎理,情得然后理真,情理交至,事尚不得耶?”刘熙载《艺概·诗概》:“余谓诗或寓义于情而义愈至,或寓情于景而景愈深,此亦三百篇之遗意也。“情与理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两者相互渗透,相辅相成,不可分割——阐述事理必然会带着或强或弱的感情色彩,抒发感情也总是要以一定的理为准则; 溶铸着感情的理易于被读者接受,符合理的情感是正确的,富于感染力的。两者又是相互对立的——在一篇文章中,情与理的有机结合具有较大的难度,说理过多则必伤及抒情,抒情过盛则易湮及于理,为情份理。胡应麟《诗薮·内编卷二》:“禅家戒事理二障,余戏谓宋人诗,病政坐此。苏、黄好用事而为事使,事障也; 程、邵好谈理而为理缚,理障也。”在写作过程中,只有理性而没有激情,会使情为理所缚,使文章说理过多,理念过多,此谓理伤情; 只有激情而缺乏理性,会使理为情所湮,使文章肤浅、散乱,缺乏深刻的哲理思考和丰富的内蕴,此为情伤理。
不同的体裁,不同的题材和主题,其情与理的构成亦不尽相同。一是以抒情为主,说理为辅,情的成分偏多,理的成分偏少,多表现为依附于理的抒情,或蕴含哲理的抒情。如欧阳修《醉翁亭记》:“然而禽鸟知山林之乐,而不知人之乐; 人知从太守游而乐,而不知太守之乐其乐也。醉能同其乐,醒能述以文者,太守也。太守谓谁? 庐陵欧阳修胁。”二是以说理为主,抒情为辅,理的成分偏多,情的成分偏少。如范仲淹《岳阳楼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 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 是进亦忧,退亦忧。然则何时而乐耶? 其必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欤! 微斯人,吾谁与归?”三是明于说理,暗于抒情,即没有明显的抒情句子,但情感渗透于字里行间,使情寓于理中。如鲁迅《拿来主义》:“总之,我们要拿来。我们要或使用,或存放,或毁灭。那么,主人是新主人,宅子也就会成为新宅子。然而首先要这人沉着,勇猛,有辨别,不自私。没有拿来的,人不能自成为新人,没有拿来的,文艺不能自成为新文艺。”四是明于抒情,暗于说理,即没有明显的说理句子,但理渗透于字里行间,使理寓于情中。如巴金《海上的日出》:“然而太阳在黑云里放射的光芒,透过黑云的重围,出现在天空,甚至把黑云也染成了紫色或者红色。这时候发亮的不仅是太阳、云和海水,连我自己也成了明亮的了。”在写作中,作家要根据体裁的特点,题材和内容的需要,表达主题和抒发情感的需要,把握和处理好情与理的关系,使作品有情有理,合情合理,情与理紧密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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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理

情与理

中国古代美学范畴,也是古代散文美学范畴。“情”,一般指情志、感情;“理”,一般指道理、事理以及作品所包容的思想内涵等。中国古代美学史上,曾出现“言志”和“缘情”,两种创作主张。“言志”派注重作品的思想性,“缘情”派则注重作品的情感性。两种倾向虽然不同,但也不是截然对立。主张“言志”的荀子在其《乐论》中也注意到情感对作品的重要性;主张“缘情”的陆机也说过“理扶质从立干,文垂条而结繁”的话。大多数古代理论家都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理”与“情”二者的辩证关系。有的甚至将“情”、“理”二字连用,以至于互相代替。《文心雕龙·体性》篇说:“夫情动而言行,理发而文见”,这里互文见义,“情”即“理”,“理”即“情”,都指文章的内容。到了宋代,由于思辩科学的发展,重“理”的倾向大大加强。文章和诗歌中“理”的成份增加了,议论、讲道理多了起来。后人有“唐诗人主情,宋诗人主理”的说法。这里的“情”指情韵;“理”,则指哲理、道理。到了晚明清初,情理之争达到高潮,主“情”反“理”的呼声很高。这时的“理”,专指道学家所主张的束缚人们情性的“理”,因此,主情派战胜主理派是自然的结果。后来,“情理”交至的观点又流行起来,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说:“作诗之法,情胜于理,作文之法,理胜于情。乃诗未尝不本理以纬乎情,文未尝不因情以宣乎理。情理并致,此盖诗与文所不能外也。”(邹祇谟《与陆荩思》)这里指出了诗与文在表情达理方面的异同,是颇为中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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