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对市政机构的监督
总督有权对市政机构进行监督。市政机构虽然享有独立的行政、财政权,但总督可以通过委任市政议会议员、委任市政议会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行使对市政机构的牵制权。同时,总督有权直接或者授权其中一名政务司监督市政机构的运作,行使以下权力; (1) 督促市政机构遵守法律; 对市政机构及其部门的活动进行调查; 要求市政机构对已作出的任何决议在15日内作出解释。(2) 负责批准市政议会关于下列事项的决议: 市政区活动计划及有关修订; 市政区预算及补充预算; 市政区管理账目; 借款申请。(3) 如发生下列情况,可以解散市政机构: 进行调查后,发现市政机构严重违法; 市政机构阻止对其活动的调查;市政机构拒绝遵守司法裁决; 因本身原因不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有关预算; 因自身原因不在法定期限内递交有关账目供审查。(4) 解决市政机构与政府部门的权限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