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河道和河道总督分别为明清两代主管黄河、运河或海河水系有关水利事务的官员。明代始设管理黄河、运河的高级官吏为总理河道。最初常派尚书、侍郎等要员为钦差大臣到重大河工现场主理。明成化七年(1471年)始设总理河道侍郎,以后成为尚书等。他们常兼都御史或副都御使职务,成为常任官员,职务是总理河道或总督河道。隆庆时加提督军务,万历时改总理河道兼提督军务。下属有工部及都察院派出官吏及地方管河官吏,对河道进行分段分级管理。 清代改明总理河道为河道总督,简称总河,常带有兵部尚书、右都御史或侍郎、副都御史等衔。顺治、康熙时驻山东济宁,后驻江苏清江浦。雍正时分总河为三: 江南河道总督,驻清江浦,管理江苏、安徽两省的黄、运两河,简称南河; 河东河道总督,驻济宁,管理山东、河南两省的黄、运两河,简称东河; 直隶河道总督,管理海河(包括运河),驻天津,简称北河。后不久撤销北河,改由直隶总督兼任。自乾隆以后,总河所属机构分道、厅、汛三级,实行分段管理,并有文武官员两系统。咸丰五年(1855年)黄河改道及运河停止漕运后,先后撤销南河及东河,河务交由地方管理。河道总督的职权与前代的河堤谒者有别,而与主管一省或数省政务的总督级别相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