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总理大臣异议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总理大臣异议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在撤销诉讼中,法院作出停止执行决定以前或以后,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对停止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应根据该异议不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或撤销已作出的停止执行的决定。日本行政诉讼实行不停止执行原则,停止执行是不停止执行的例外和补充;总理大臣异议制则是对停止执行的例外和补充,是对停止执行判决的一种制约。由此看出,是否停止执行的最后决定权掌握在内阁总理大臣手中。内阁总理大臣提出异议时,必须为书面形式,并附有理由,表明原处分如果停止执行可能导致对公共福利的重大威协。法院对该异议没有实质审查权。总理大臣提出异议后,必须在下次常会上向国会报告,由国会来审查该异议的合宪性。由于内阁总理大臣异议制度可以左右法院是否决定停止执行,从而干涉了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因此,法学界对此有争议。 总理大臣异议日本行政法术语。在撤销诉讼中,当提出停止执行申请或已作出停止执行决定时,内阁总理大臣认为可能给公共福利带来重大影响时所提出的异议。根据异议,法院不得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已作出的停止执行的决定须撤销,法院对该异议没有实质性审查权。总理大臣提出异议后必须在下次例会上向国会报告。由于该制度可以左右法院执行停止的决定,动摇了法院的独立性,又不符合宪法第32条保障接受裁判的权利的规定,其公正性和合法性受到了一些学者的强烈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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