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德国和联邦德国专利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德国和联邦德国专利法德国的第一部专利法于1877年颁布。现行的专利法于1968年颁布,并在1977年和1980年作了修改。现行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另有专门法规予以保护。授予专利的条件有:(1)新颖性。西德采用绝对的新颖性标准。(2) 创造性。规定如果从现有技术水平来看,某项发明对熟悉该项技术的人来讲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则应将该发明视为有创造性。(3) 实用性。规定能被任何一种工业、包括农业制造或使用,即应视为可在工业上应用。在专利审查上,联邦德国采取早期公开的延迟审查制。早期公开后有7年的临时保护期限,在此期限内申请人可以作出是否将其申请提交实质审查的决定。关于异议程序。联邦德国专利法规定: 经专利局审查批准专利的决定公布后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该专利提出异议,并附上其理由。专利局则会针对异议作出批准或驳回的决定。该法允许专利权人在专利正式颁布后修改专利,但专利权人必须以书面提出修改请求并附具理由,并交纳费用。专利局经审查后可作出批准决定,并发表修改后的专利说明书。关于专利的强制许可和撤销,该法规定: 在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拒绝愿支付合理补偿费的他人使用其发明,且允许使用该项发明是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时,可以颁发强制许可证。从最后决定颁发强制许可证起满2年,且颁发强制许可证仍不能满足公众利益,则可以撤销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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