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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两审终审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案件的审级制度,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后审级。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有些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有些国家实行三级三审制(见三级三审制度)。当今民事诉讼立法基于诉讼的经济,或者迫于案件增多的压力,大多采用两级审理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和建立初期,曾实行过三级三审制,其后为适应我国地域辽阔,有些地方交通不便的客观情况,以及根据便民利民和诉讼经济的要求,一直采用两审终审的制度。民事案件的两审终审制是一项原则性的制度。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都要经过两个审级的审判方能终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需要有第二个审级的审判,则实行一审终审。

两审终审制的构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二是两个审级不同的裁判;三是两个审级之间的衔接。两个审级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不同审级的程序有其不同的内容和功能。在我国,第一审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对诉讼案件实行全面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诉讼案件的上诉审程序,是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继续审理的程序。两个审级的法院均依法分别作出裁判,但审级不同,裁判的名称和效力不同,如一审可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裁定,可作出部分判决、全部判决,二审可作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的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裁定,可作出驳回上诉的判决、终审判决。可上诉的一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不发生效力,而二审裁判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两个审级之间的衔接既表现在程序上的衔接,如裁判的上诉期间和上诉方式、诉讼文书的送交和诉讼案卷的移送,又表现在二审法院以一定的裁判方式对第一审法院审判的监督。两个审级程序的协调,两级法院审判职能的配合,构成完整的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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