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浩请托案
唐吏部侍郎徐浩、薛邕,都是权相元载的党羽。代宗大历八年(公元773年)三月,徐浩嘱托京兆尹杜济虚奏美原县尉侯莫陈怤(徐浩妾弟)政绩优异,又嘱薛邕拟授侯莫陈怤为长安县尉。唐律禁止官吏徇私请托,违反者,请托与接受请托者同罪,各笞五十;已将所请之事付诸实施者,双方各杖一百。御史大夫李栖筠得知此事后,劾奏其罪。代宗敕礼部侍郎于邵等按问其事。于邵奏称薛邕犯罪是在大赦之前(大历七年五月代宗曾赦天下)应原除。代宗闻奏而怒,五月贬徐浩为明州别驾,薛邕为歙州刺史,杜济为杭州刺史,于邵为桂州长史。朝廷为之稍有整肃。依唐律,遇大赦时,除十恶等常赦所不原除的犯罪外,其余赦前所犯之罪,均可被赦免或减轻处罚。于邵偏袒薛邕,企图利用此律条为其开脱,却忤代宗之意,反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