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赎
按法律规定收取违法或犯罪人的赎金称律赎。《清史稿·刑法志二》: “赎刑有3: 一曰纳赎,无力照律决配,有力照例纳赎。二曰收赎,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折仗,照律收赎。三曰赎罪,官员正妻及例难的决,并妇人有力者,照例赎罪。收赎名曰律赎,原本《唐律》收赎。赎罪名为例赎,则明代所创行。顺治修律,五刑不列赎银数目。雍正三年 (公元1725年) 始将《明律·赎图》 内应赎银数斟酌修改,定为 《纳赎诸例图》。然自康熙 《现行例》 定有承问官滥准纳赎交部议处之条,而前明纳赎及赎罪诸旧例又节经删改,故律赎俱照旧援用,而例赎则多成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