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格式唐朝的法律形式。律是当时的主要法律,如刑律。令为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格为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为规定的官署公文的程式。《唐六典》:“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律令格式唐朝法律条文类别名称。律,是对罪犯惩罚的原则与量刑标准的法律条文;令,是规定尊卑贵贱以及国家建置秩序的规定;格,百官行政机构日常活动应遵循的制度与仪式;式,日常遵守的法令。唐律多次修改删定,以高宗永徽年间最为重要。 律令格式我国古代四种法典之名称,它们分别始于战国或秦汉。隋开皇年间,隋文帝曾先后两次令高颎、郑译和苏威、牛弘等更定律、令、格、式,从此四者并行,构成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律即刑法,用以“正刑定罪”,为法典中最重要者。令是关于各种典章制度的规定,用以“设范立制”。格是百官有司所应遵循之条例,用以“禁违止邪”。式为政府各部门的办事细则和章程,用以“轨物程事”。到唐代,除了律一直是以贞观律为基础,变动不大外,令、格、式均曾有过多次修定,故有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开元令,武德新格、贞观格、永徽格、垂拱格、神龙格、太极格、开元格、开元后格以及永徽式、神龙式等多种名称。隋唐两代这种律令格式并行的法典体系一直沿袭到五代和宋,并广泛影响到东西各国,朝鲜、越南、日本也都接受了这种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