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处)中级人民法院1954年兵团成立时,所属10个农业师和3个处(乌鲁木齐河水利工程处、建筑工程处、运输处)审判机构均称军法处,行使高于县(市)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权。1956年8月,兵团将所属师(处)军法处改为军事法院。1959—1969年,各师(处)公、检、法合署办公,隶属政治部,对内称政法科,对外仍保留法院名称并行使其职能。1964年1月,在农业师总场(管理处)一级,设置10个师(处)军事法院分庭。1984年2月,兵团10个农业师恢复和组建师中级人民法院,其全称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师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