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理财产损失总帐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中查明或平时已发现并等待批准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 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净值),借(减)记“折旧”科目(已损折旧),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原值)。但已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直接冲销,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其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也不在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经批准转销的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盘亏和毁损的流动资产,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产成品”和有关材料科目,贷(减或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按规定报经批准转销时,分别情况借(增或减)记下列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回收残料入库,按计划成本或估计价值,借(增)记“其他材料”科目;库存产品、材料的盘亏和报废损失,借(增)记“管理费用”和“采购保管费”科目;购入材料超定额运输损耗,借(增)记“采购保管费”科目;应由责任者(单位或个人)赔偿的款项,借(减)记“应付购货款”或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非常损失,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 本科目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明细科目。 专项物资的盘亏和毁损在“专项物资”科目内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