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中税务登记程序(一)开业登记的程序开业登记是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主要是指实行各种形式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协议书、合同书以及有关章程等。 3. 银行账号证明。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申请登记的书面报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部门的某些特殊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如烟酒行业的《专卖证》运输部门的《营运证》以及有关部门的验资证明等证件。 凡提供上述证件、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表》一式3份,纳税人要如实、认真地填写表上的各项登记项目,加盖印章后,及时送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审核完毕,对于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两种: 一种是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另一种是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但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发生应纳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 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因为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纳入税务管理的一项书面证明,税务机关要按登记情况进行税务管理,纳税人也要按照登记的内容进行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所以,每项登记内容的变化都会涉及到纳税人纳税事宜和税务机关管理上的变化。因此,为了有效地进行税务管理,防止税款的流失,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作了严格的规定,强调纳税人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对不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讲,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情况的,均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 改变单位名称; (2) 改变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 (3)改变住所、经营地点(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4) 改变经济性质; (5) 改变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6)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7) 增减注册资金 (资本)、投资总额; (8)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及账号; (9)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10) 改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11)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12)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事项的书面报告,并将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的证明、变更前的税务登记证件、变更前的《税务登记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原税务登记机关负责受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并对纳税人提出的变更税务登记的报告和附送的证件、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不涉及原税务登记证上的内容的,只将变更后的内容和变更时间填在《税务登记表》的变更事项页上,并在其登记表的有关栏内加盖“变更专用戳记”即可。若原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发生变更,需要换发新证件的,要重新换发证件,同时税务机关要收回原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 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由于某种原因,失去原有纳税人资格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报告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附送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结算组织负责清理的债权债务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凡提供证件齐全的,可发给《注销税务登记清结单》(一式6份),同时要求纳税人及时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未使用的发票、发票购用证、缴款书等有关证件、资料。由原税务登记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注销税务登记清结单》上签署意见,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开具清税证明。履行完以上手续后,在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注销戳记,并收缴其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清结单》1份由纳税人留存,另外5份分别由原税务登记机关、征收、管理、检查系列、发票管理部门存查)。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