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1984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共4章26条。适用于法人之间的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个体经营户、专业户、重点户、农村社员与法人间加工承揽,参照本条例。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❶ 加工承揽品名或项目; ❷ 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❸ 原材料的提供、规格、数量、质量; ❹ 价款或酬金; ❺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❻ 验收标准和方法; ❼ 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账号; ❽ 违约责任; ❾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由双方协商确定。需封存样品的,由双方当面封签。定作方向承揽方所付定金,定作方不履行合同,无请求返还权;承揽方不履行加倍返还。承揽方应对全部工作质量和完成期限负责,如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或复印技术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