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国家正副税暂行简章》民国初年四川田赋征收办法。辛亥革命后,四川军政府清理田赋旧制,改定田赋征收办法,将地丁定为正税,将津贴、捐输和新加捐输合并为副税,其他火耗、羡余、津捐节存等加征名目取消。正税和副税仍按原征银额摊派,全川共征银430万两,其中,副税银363万余两,相当于正税的5倍多。田赋由县征收课办理,以征收库平银为准。自1914年起,一律改征银元,每两库平银折征银元1.60元。同时变更边屯收入所采征收本色及折色和上贡品折银等办法,一律比照内地,改折为元征解。1915年又修改该章程,通令各厅县对载粮8分以下的 “畸零小户” 一律摊完副税。为弥补收回军用票 “折耗”,以当年开始随赋带征专款,规定每正粮1两带征银洋1.8元,全年全川共收100余万元。此后,北洋政府颁布地方税草案,允许在不超过正税税额30%的范围内征收地方附加税,四川各县纷纷开征田赋附加税。因省财政厅无法全面控制,各县实际附加税超过上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者逐渐增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