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 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国家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彩色电视机的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外国在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等一切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定额税。主要目的是调节彩色电视机的生产与消费,稳定市场价格,并适当积累财政资金。税额分两档: 14英寸的彩色电视机每台人民币400元; 14英寸以上的彩色电视机每台人民币600元。凡在我国境内生产的彩色电视机,由生产者在销售时纳税; 生产企业受托加工的,由受托方于交付货物时纳税; 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由生产者于交付使用时纳税; 进口的应税彩色电视机,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该税属于价外税,即纳税人生产销售、受托加工和进口的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在销售价格、加工费或进价之外,向购货人或提货方另行收取,并应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向税务机关缴纳。其税款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 综合扣除税率 小轿车特别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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