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
国家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彩色电视机的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外国在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等一切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定额税。主要目的是调节彩色电视机的生产与消费,稳定市场价格,并适当积累财政资金。税额分两档: 14英寸的彩色电视机每台人民币400元; 14英寸以上的彩色电视机每台人民币600元。凡在我国境内生产的彩色电视机,由生产者在销售时纳税; 生产企业受托加工的,由受托方于交付货物时纳税; 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由生产者于交付使用时纳税; 进口的应税彩色电视机,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该税属于价外税,即纳税人生产销售、受托加工和进口的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在销售价格、加工费或进价之外,向购货人或提货方另行收取,并应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向税务机关缴纳。其税款全部上缴中央财政。